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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器材借用規則

運動器材借用規則 

一、本校體育課、運動社團、運動競賽、代表隊訓練,以及學生平時運動等借用器材,悉依據本規則辦理。

二、借用運動器材,應先在借用登記簿上依式填寫資料,經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得領所借用之器材。

三、本校運動器材除體育課外,借用時 間為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下午十二時三十分(例假日休息) 。

四、體育課所需使用之運動器材由體育股長負責向器材室借用下課後立即歸還。

五、運動社團所需之器材,由該社團社長於活動前完成借用手續,領取器材,使用後立即歸還。

六、運動競賽所需之器材由指定之服務同學,負責領取及歸還之責。

新興高中運動器材借用單

七、各項運動代表隊平日練習或代表學校參加校際比賽所需使用之器材,由該隊隊長統一完成借用手續後領取使用,用完應立即歸還。運動代表隊隊服之借用,由各隊隊員於賽前依規定至器材室自行完成借用手續領取使用,使用後須清洗乾淨後於規定時間內歸還。

八、學生平時運動需借用器材時,以本人之學生證申請借用器材,用後立即歸還,(放學後借用者請於隔日第一節下課前歸還)。若延遲歸還或轉借他人不親自歸還者,初次予以規勸,再次犯者停止其該學期課餘時間借用運動器材之資格。所借用之器材在本校校區內使用。

九、本校教職員工課餘從事運動,若需借用器材者,直接向器材室借用,使用後請親自交還,以便於器材之管理。

十、歸還器材時,借用者應檢查器材有無損壞,以明責任。

十一、各項器材借出後,如有遺失或損壞時(非自然損壞),應負責賠償。

十二、天雨或場地不宜運動時,得停止借用器材。

十三、體育組於必要時,得收回所借出之運動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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