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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考人員須知

一、考試前準備工作:考試前5分鐘請到校務處(或指定地點)領取試卷。

二、發卷時間:於每節上課鐘響時,立即到場宣怖考生應注意事項後,按每行人數分發試卷,由每行第一位向後遞送。

三、向考生宣怖下列應行注意事項:

1.桌上及桌內除文具外,不准放置任何其他物件(其他物件一律放置指定地點)

  2.考試題目除印刷不明准予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

  3.試卷不准攜出試場。

  4.答案卷上之班級之班級座號姓名須囑考生填寫清楚後,再行答題,不得潦草。

  5.繳卷時一律由指定出口出場,若有零星物件留在考場未攜出者,應俟試卷歐收齊、監考人員離場後,方准入場收拾。

四、收回缺考考生空白試卷之處理辦法:

1.考試開始十分鐘後,收回缺考學生試卷,並在監考記載表內填明缺考學生姓名及座號。

2.考試完畢後,連同已考試卷交回校務處(指定地點)點收。

五、維持考場秩序及處理辦法:

1.監考人員須嚴格執行監考任務,不得敷衍塞責。

2.要嚴格維持考場秩序,不得讓學生調動座位,應確實核對學生座位秩序。

3.每節考試未達30分鐘,不得讓學生交卷。

4.考試進行中請仔細注意考生,適時予以糾正,並避免與考生發生衝突。

5.不守秩序者應分別情形輕重,按考試規則將事實簽註於監考記載表內,於考試完畢後送教務處教學組會同生輔組,依規定處分。

六、收卷手續:為絕對禁止考生攜卷外出,請依下列辦法收卷。

下課鐘響時,未繳卷學生請發命令﹝考生禁坐不動,停止答卷﹞由每行最後一位學生將試卷向前傳遞,由每行最前一名學生交給監考人員,按順序繳交,始令學生離場(如此可避免考試紛紛交卷不易維持秩序)。

七、交回試卷:

1.試卷收齊後,為慎重計,請複點無誤並按學生座號由小而大順序排列、連同監考記錄表及空白試卷(應與試卷分開處理或折疊)交回校務處後,俟試務人員清點無誤後,方完成交回試卷手續。

2.監考記載表所列各項,請確實填寫。

八、本須知自公怖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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