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校為增進教學效果,瞭解上課過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室日誌由各班級學藝股長負責填報,如學藝股長缺席,則由副班長代理之。
第三條:教室日誌(如附件)應填報項目如下:
1. 科目:所授課科目為主。
2. 講授要點:講授課程主要內容及單元,應詳記要點,不得省略。
3. 起止頁數:由第×頁至第×頁為止。
4. 缺、代、調、補課:應按實際上課情形填報(缺、代、調、補課)字樣,不得自修。
5. 實驗、實習:按實際上課情形填報(實驗)或(實習)字樣。
6. 使用教具:如圖表、幻燈片、錄影帶、粉筆及其他。
7. 隨堂測驗:如有則以(ˇ)表示之。
8. 指定作業:如有指定作業則以(ˇ)表示之
9. 請任課老師簽名:請任課老師簽名,簽名應簽姓與名,不得只簽姓或姓名中之任何一字。(如該節任課老師未到,不得補簽)
10.教師到課時間:按任課老師進入教室時之實際時間紀錄之。例如十八時十分到教室。則應填報(18:10),校務處將依此列入考核。
11.教師授課情形:應按下列情形填報
(1)優點:準備充份、內容具體、講辭清楚明白、講述有系統、講述生動有趣、尚能接受、其他。
(2)缺點:準備欠充份、教學方法欠佳、未按課本進度授課、舉例引證太多、口齒不清、老師不管秩序、其他。
12.上課秩序是否良好:請任課老師填寫評語,例如:秩序良好、秩序欠佳、吵鬧影響上課、睡覺人數、其他。
13.缺席人數:填寫實際缺課人數。
14.記事(師長訓話):務必記載老師當日之訓勉話語,不可漏填。
15.表格內日期、導師、記錄人簽名不可漏填。
第四條:各班學藝股長,將當日(教室日誌)(每日一張)填報完畢後,在放學前先送請導師簽名,送回校務處彙辦。(各班學藝股長請於每日到校後先至校務處領取教室日誌),下課放學再將再將教師日誌送回校務處。
第五條:獎懲各學藝股長,凡是上課實際情形認真填報教室日誌,並按日送繳校務處者,學期末時予以獎勵。如未按規定填報教室日誌或填報不實者,經查屬實後則予以議處。
第六條:於段考期間依然填寫。科目欄:填寫考試科目。講授要點:填寫第一次段考等字樣。任課老師簽名:監考老師簽名。缺席人數:填寫實際缺考人數。表格內班級、日期、星期、導師、記錄人簽名不可漏填。
第七條:每週五送回校務處之前,須將教室日誌按日期順序由小而大排列整齊裝訂好(訂書針請勿拆除),送回校務處彙辦。
第八條:任課老師上課5分鐘未到,學藝股長應立即至校務處告知處理,否則學藝股長將受懲處。
第九條: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公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