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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公務賠償辦法

㈠、本校為啟發學生公德心,並杜絕無謂耗損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㈡、本校範圍內,各種校具器皿及花木牆壁門窗玻璃公共設施,均列為公物。  
 
㈢、公共場所由全校學生負保護責任,各班教室由該班全體學生負責。  
 
㈣、個人領用之器具,由領用人負保管責任。  
 
㈤、凡屬班級所有公物,如有損壞應照時價賠償;若不能指出破壞者,則由全班共同賠償之,事後憑據到訓育組登記。  
 
㈥、故意塗污牆壁者,應罰修補牆壁並議處。  
 
㈦、凡打破玻璃學生,應先到訓育組填寫公物破損報告單,繳賠償費,否則查明後附令其賠償外,並議處之。  
 
㈧、凡檢舉匿藏損壞公物學生,經訓育組查明屬實者,除對檢舉人姓名保守秘密外,並記小功乙次。  
 
㈨、教室公物損壞,總務股長應從速調查真相,報告導師及訓育組,否則一經查出,應由全班照價賠償外,總務股長以不負責任議處。  
 
㈩、任意刻劃及拆損校具除應修理或賠償該項校具外,並加嚴處。  
 
㈯、校園花木任意摧殘折損者應照價賠償同樣花木二株並嚴處。  
 
(十二)、固定安放之公物,非經學校許可不得任意移動,否則議處。  
(十三)、實習工廠、圖書室、實驗室等各種設施及公物,按照各該處所訂之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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