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請事假須附證明先經導師核准,臨時急事應以電話向導師報備再補請假;病假應以電話向導師備再持健保卡或家長證明補請假。
㈡請假應於事後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不准假,請假須經幹事登記才算完成。曠課累計二十一節應勒令退學,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㈢請假核准權責:
1.一天由導師核准。
2.二天由輔導教官核准。
3.三天由生輔組長核准。
4.四天至七天由校務主任核准。
5.七天以上由校長核准。
㈣考試期間除了特殊事故外不得請假;考試期間如要請假應向教學組登記辦理補考。
㈤到校後如有要事須外出,應先至教官室拿外出單,填妥後請導師(導師不在由任課老師)簽准後再至教官室由教官核准,持外出單交警衛室後才可外出,不假外出者依校規處分。外出學生於返校後依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未請假或逾時請假視為曠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