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學生平安保險

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是傷害保險,參加保險的學生,因直接遭遇意外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時,都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但由於左列原因所致者,不在此限。  
 
⑴.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⑵.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⑶.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  
 
⑷.戰爭或其他變亂。  
 
⑸.地震、海嘯或其他天災禍害。  
 
⑹.受益人之故意傷害行為。  
 
㈡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依規定繳交保險費。  
 
㈢保險費由學生家長擔三分之二(即應繳之數額)政府補助四分之一。  
 
㈣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是年度,凡是參加本保險學校的學生,雖然註冊繳納保險費,是在八月一日以後,但是保險是從八月一日起就發生效力。  
 
㈤在學期中途新入學的學生,其保險生效日期,以該學生向學校註冊繳納保險費時開始生效,由政府及承辦保險公司補助保險費的學生從完成註冊手續時起生效。  
 
㈥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保險有效期間,包括寒、暑假,應屆畢業生在學期終了之日前,承辦保險公司仍應繼續負保險責任。  
 
㈦學期開學以後中途入學的,從繳納保險費之時效生效,其應繳納保險費,應該減除入學前月數的部份,已經參加保險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從喪失學籍的次月保險效力就終止,承辦保險應按所剩餘月數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中途轉學的,如果轉入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學校,其保險繼續有效,如果轉入未參加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學校,從轉學的次月起,保險效力就終止了,承辦保險公司應退還未到期月數的保險費,如果已經繳納保險費而中途休學的學生,在學期中保險繼續有效。  
 
㈧被保險人如果發生之傷害事故,必須要診治時,除了向各地公立醫院、軍醫院、或衛生所,暨承辦保險公司指定醫院就醫(急救時不受限制),台灣人壽保險公司依照給付保險金,而一般的傷害如果不是在以上的醫院或診所就醫,那麼,依照規定承辦保險公司就不會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㈨本保險與公保勞保不同,不是採取醫療費用記帳方式,而是由被保險人自行先向就診療醫院繳費,然後檢具下列文件:㈠醫療給付:⑴醫療保險金暨收據。⑵診斷證明書。㈡身故給付:⑴身故保險金暨收據。⑵死亡診斷書。⑶除戶戶籍謄本。㈢殘廢給付:⑴殘廢保險金暨收據。⑵殘廢診斷證明書。送請學校蓋章證明後向承辦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㈩每一學生保險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