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糾紛的實例
到餐廳吃飯自認不好吃,到部落格亂罵,挨告! |
網友前往中壢一間新開幕餐廳消費後,在部落格圖文並陳批評菜色與服務態度不佳,結果店家罕見地對網友提出誹謗告訴。雖然網友已道歉,但其他網友紛紛撰文撻伐,指店家戕害言論自由,不排除發動抵制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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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
該兩名顧客在餐廳用完餐之後,涉嫌在部落格指涉菜色不佳,及服務生態度不佳等。單純的中性或委婉的評論並不會觸法,然而若該案部落客涉嫌在網路評論:「這家店的菜色,簡直不是給人吃的」、「哇!這家店的服務生長得醜之外,個性也是很沒禮貌,態度好差喔!他的臉本來就很醜,現在擺臭臉更醜!」 類似等謾罵性的字眼,或其他足以貶抑他人人格的字眼,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而若他誹謗的目的在於使那間餐廳的生意受到影響,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若部落客認為自己的言論是中肯的,將來若不幸被告,將來在法庭攻防時,可以主張刑法第311條規定的情形:「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ㄧ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做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