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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實例 / 案例剖析2

網路購物 二手貨充當新品

 

申訴內容:
     莊先生於97.4.9在奇摩拍賣網站網購皮衣一件,發現並非新品,該服飾店以販售全
     新商品為主,且網頁上貼有模特兒穿拍賣皮衣之照片,亦無註明皮衣是「二手貨
     」,412日要求退貨還款,店家回應只得選換其他等值商品。因沒有類似商品可
     更換,消費者無奈,只好向台灣消保會申訴。業者始允諾退貨還款。

台灣消保會建議:
     一、依據「消保法」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
       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二、郵購買賣、訪問買賣均屬「消保法」的特種買賣,消費者得於取得貨物次日
       開始計算;七日內不需任何理由要求退貨還款,並不得扣取任何費用(手續費
       、運費等)。消費者須把握時效。若為臨櫃購買或親臨店家檢視貨品之交易,
       則不受到特種買賣七日內退貨還錢之規範。業者居於服務的提升或同業競爭
       因素接受退貨,則另當別論。

     三、「消保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第二十二
       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
       告之內容。業者不得以二手貨充當新品販售。

     四、「消保法」第二十四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
       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五、網路平台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消保法」第二十三條,刊登或報導
       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
       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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