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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 監考人員須知

監考人員須知

 壹、考試前準備工作:考試前十分鐘前請到教務處領取試卷。

貳、發卷時間:於每節上課鐘響時、立即到場宣佈考生應注意事項後、按每行人數分發試卷、由每行第一位向後遞送。

參、向考生宣佈後列應行注意事項:

一、桌上及桌內除文具外、不准放置任何其他物件(其他物件、一律放置指定地點)。

二、考試題目除印刷不明准予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

三、試卷不准攜出試場。

四、答案卷上之班級座號姓名須囑考生填畫清楚後、再行答題、不得潦草。

五、繳卷時一律由指定出口出場、若有零星物件留在考場未攜出者、應俟試卷收齊、監考人員離場後、方准入場收拾。

肆、收回缺考考生空白試卷之處理辦法:

一、考試開始十分鐘後、收回缺考學生試卷、並在監考記載表內填明缺考學生姓名及座號。

二、考試完畢後、連同已考試卷交回教務處點收。

伍、維持考場秩序及處理辦法:

一、監考人員須嚴格執行監考任務、不得敷衍塞責。

二、要嚴格維持考場秩序、不得讓學生調動座位、應確實核對學生座位秩序。

三、每節考試未達四十五分鐘、不得讓學生交卷。

四、考試進行中請仔細注意考生、適時予以糾正、並避免與考生發生衝突。

五、不守秩序者應分別情形輕重、按考試規則將事實簽註於監考記載表內、於考試完畢後送教務處、訓導處依章處分。

陸、收卷手續:為決對禁止考生攜卷外出、請依下列辦法收卷、下課鐘響時、未繳卷學生請發命令[考生禁坐不動、停止答卷]由每行最後一位學生將試卷向前傳遞、由每行最前一名學生交給監考人員、按順序繳交、經點明無誤後、始令學生離場(如此可避免考試紛紛交卷不易維持秩序)。

柒、交回考卷:

一、試卷收齊後、為慎重計、請複點無惡並排座次序順序後、連同監考記載表及空白試卷(應與試卷分開處理或折疊)交回教務處後、俟試務人員清點無誤蓋章時、方完成交回試卷手序。

二、監考記載表所列各項、請切記填記、並切勿遺失。

捌、高中部考試時間、每節為七十分鐘、上、下課時間請監考老師自行計時。

玖、本須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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