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社管理相關規定
一、餐飲食品應遵守學校一切規定,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當局要求之要件(須投保產品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環境、食品衛生之清潔,如發生意外,應負完全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刑事。
二、1.依「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凡有包裝之食品,標示不清或來源不明者,嚴
禁購買與販賣。
2.所販售飲品及點心應取得CAS、TQF或HACCP認證,經食品安全檢查,
凡未依規定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3.所販售食品經各衛生單位檢驗不合格者,第一次禁售該項相關食品一個
月(須衛生單位複檢合格後始可販售)。
4.每日須依據部頒「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留存餐盒(含自製飲料)於冷藏
室密封保存48小時備檢。
5.廠商送貨時間為(1)4:30--6:00(2)10:00--11:00(3)13:30--14:30
其餘時間不得進貨。另學校舉辦重大活動得事先通知廠商於活動期間停
止進貨。
6.須配合學校各項政策推行(如資源回收、硬體設施改善施工、截油槽洗
洗消毒、每週環境衛生消毒、食品安全衛生研習等)。
7.每日須將截油槽清洗乾淨。
8.為維護師生健康,不得僱用未經健康檢查合格之員工,違規者依附表「違
規處罰要項」處理,。
9.必須僱用具「廚師證」之員工從事實際膳食工作,不可有借牌之情形發
生,違規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10.所有福利社員工須於學年內完成衛生講習8小時並取得研習卡時數登
錄。
11.每日須至「校園食材登錄平台」更新資料,未登錄者依附表「違規處罰
要項」處理。
12.油炸食材之用油每日須用試劑檢驗是否已酸化,所產生之廢油須請合格
廠商回收並開立回收證明,違反規定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13.出售之自製飲料每三個月須請專業廠商實施「大腸桿菌」檢驗,違反規
定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14.學校為教育單位,全校之任何成員其行為及服儀均應為學生之表率,故
福利社方之員工必須遵守不得「蓄長髮、蓄鬍、曝露刺青、奇裝異服、
穿短裙、穿熱褲、曝露事業線」等有礙觀瞻之行為。
15.依據教育部頒定學校餐廳廚房衛生管理辦法,應遵行下列事項:
(1)人工洗滌炊、餐具時應具合乎標準之三槽式人工餐具洗滌設備。
(2)每週需檢驗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並紀錄之。
(3)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餐具,應丟棄,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4)製備、烹調、配膳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燥清潔。
(5)所有用具、刀具、砧板、容器、冷凍冷藏室,應依生、熟食完全區隔,其中刀具及砧板需明顯標示顏色。
(6)刀具及砧板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消毒。
(7)生、熟食品嚴禁交互汙染。
(8)熟食食品應立即加蓋熱存或迅速冷藏。加蓋熱存食品中心溫度在攝氏六十度以上,迅速冷藏食品溫度在攝氏七度以下。
(9)剩餘沾料禁止再供應使用。剩菜、剩飯未於三十分鐘內妥善冷藏儲存者,禁止隔餐食用。隔餐食用者應徹底復熱。非當日製作之菜餚應丟棄。
(10)廚房出入口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紗窗、紗門、空氣廉等設施。
(11)製作第一道菜至學生食用,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12)食米應為當年期之食米且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13)供餐食材不得使用基因改造之食品,範圍如下:
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如黃豆、玉米等。
②初級加工品:如豆腐、豆乾、豆皮、豆花、豆漿等。
(14)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年初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
三、福利社經營出售之食品(含自製飲料)必須新鮮衛生且便當價格應以服務及謀求教
職員工生之福利為前提,不得高於市價且未經總務處同意,均不得任意調高價
格,違規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四、嚴禁販售煙、酒、口香糖、檳榔、碳酸飲料及有害青少年物品(如提神飲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