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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務組 / 福利社管理相關規定

福利社管理相關規定

一、餐飲食品應遵守學校一切規定,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當局要求之要件(須投保產品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環境、食品衛生之清潔,如發生意外,應負完全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刑事。

二、1.依「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凡有包裝之食品,標示不清或來源不明者,嚴

      禁購買與販賣。

    2.所販售飲品及點心應取得CASTQFHACCP證,經食品安全檢查,

      凡未依規定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3.所販售食品經各衛生單位檢驗不合格者,第一次禁售該項相關食品一個

      (須衛生單位複檢合格後始可販售)

    4.每日須依據部頒「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留存餐盒(含自製飲料)於冷藏

      室密封保存48小時備檢。

    5.廠商送貨時間為(14:30--6:00210:00--11:00313:30--14:30

      其餘時間不得進貨。另學校舉辦重大活動得事先通知廠商於活動期間停

      止進貨。

    6.須配合學校各項政策推行(如資源回收、硬體設施改善施工、截油槽洗

      洗消毒、每週環境衛生消毒、食品安全衛生研習等)。

    7.每日須將截油槽清洗乾淨。

    8.為維護師生健康,不得僱用未經健康檢查合格之員工,違規者依附表「違

      規處罰要項」處理,。

    9.必須僱用具「廚師證」之員工從事實際膳食工作,不可有借牌之情形發

      生,違規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10.所有福利社員工須於學年內完成衛生講習8小時並取得研習卡時數登

      錄。

    11.每日須至「校園食材登錄平台」更新資料,未登錄者依附表「違規處罰

      要項」處理。

    12.油炸食材之用油每日須用試劑檢驗是否已酸化,所產生之廢油須請合格

      廠商回收並開立回收證明,違反規定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13.出售之自製飲料每三個月須請專業廠商實施「大腸桿菌」檢驗,違反規

      定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14.學校為教育單位,全校之任何成員其行為及服儀均應為學生之表率,故

      福利社方之員工必須遵守不得「蓄長髮、蓄鬍、曝露刺青、奇裝異服、

      穿短裙、穿熱褲、曝露事業線」等有礙觀瞻之行為。

    15.依據教育部頒定學校餐廳廚房衛生管理辦法,應遵行下列事項:

      (1)人工洗滌炊、餐具時應具合乎標準之三槽式人工餐具洗滌設備。

      (2)每週需檢驗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並紀錄之。

      (3)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餐具,應丟棄,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4)製備、烹調、配膳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燥清潔。

      (5)所有用具、刀具、砧板、容器、冷凍冷藏室,應依生、熟食完全區隔,其中刀具及砧板需明顯標示顏色。

      (6)刀具及砧板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消毒。

      (7)生、熟食品嚴禁交互汙染。

      (8)熟食食品應立即加蓋熱存或迅速冷藏。加蓋熱存食品中心溫度在攝氏六十度以上,迅速冷藏食品溫度在攝氏七度以下。

      (9)剩餘沾料禁止再供應使用。剩菜、剩飯未於三十分鐘內妥善冷藏儲存者,禁止隔餐食用。隔餐食用者應徹底復熱。非當日製作之菜餚應丟棄。

      (10)廚房出入口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紗窗、紗門、空氣廉等設施。

      (11)製作第一道菜至學生食用,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12)食米應為當年期之食米且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

      (13)供餐食材不得使用基因改造之食品,範圍如下:

         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如黃豆、玉米等。

         初級加工品:如豆腐、豆乾、豆皮、豆花、豆漿等。

      (14)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年初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

三、福利社經營出售之食品(含自製飲料)必須新鮮衛生且便當價格應以服務及謀求教

    職員工生之福利為前提,不得高於市價且未經總務處同意,均不得任意調高價

    格,違規者依附表「違規處罰要項」處理。

四、嚴禁販售煙、酒、口香糖、檳榔、碳酸飲料及有害青少年物品(如提神飲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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