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高中學生交通車管理實施規定 97年4月14日教官室擬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正課暨課輔時段搭乘學生交通車之管理。
第二條 學務處教官室負責交通車上學生不當行為之查察、糾舉、防制、導正、及懲處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學生交通車依管理需求,每部交通車得選設車長及副車長各乙員。
第四條 座位分配需按男、女生分座之原則,以備查核。
第五條 學生交通車車長、副車長職責:
(一)乘車前: 1.上學:車長坐於司機旁、副車長坐於後門旁查驗上車學生車證, 清點各站上車人數,紀錄交通車起站及到站時
間。
2.放學時車長、副車長應於放學鐘聲後立即就交通車前、後門位置 (每學期初為熟悉人員及作業流程,得提前五
分鐘下課,但以一 週為限):
(1)晴天於車門外、雨天於車門內查驗乘車證,嚴格執行非車上乘 員不得上車之規定,未帶車證者予以登記。
(2)非車上乘員卻強行登車者,先予以登記,並通知附近之組長、 教官處理。
(3)臨時撘乘者須經學務處或總務處同意始得搭乘。
(二)乘車中: 1.要求同學乘車秩序,登記吵亂、影響行車安全同學。
2.記錄交通車行車狀況,並登記破壞車上裝備之學生班級、姓名。
3.登記同學其他不當行為。
4.適時引導代班司機停靠各站並記錄。
5.紀錄司機有無違規行為(如超速、吸菸、喝酒、過站不停、提早 開車、精神不濟等)。
6.查察司機與學生是否有不當交往。
(三)乘車後: 1.無論交通車有無狀況,車長需於第一節上課前,將「行車狀況回 報單」(如附件)繳交至教官室,遇特殊事件需
立即口頭回報,以 示責任。
2.乘車期間遇特殊狀況立即電話通知學務處及教官室。
第六條 交通車車長遴選: 由總務處彙整交通車各路線學生站別、姓名資料(以第一站為原則), 由各教官擇優選取車長、副車長。
第七條 交通車車長訓練:
(一)訓練重點:查驗乘車證要領,「行車狀況回報表」填寫要領,狀況 回報要領,各種狀況處置。
(二)訓練期程:初期每週班週會時間召開「車長會議」,律訂車長職責, 爾後視執行狀況調整。
第八條 交通車車長考核:
(一)車長回報狀況(含交通車狀況回報單繳交及口頭回報)。
(二)放學時車長到勤及查驗乘車證狀況(由榮服社派員登記)。
(三)臨時抽查乘車證狀況。
第九條 交通車車長獎懲:
(一)每學期末檢討考核正、副車長之狀況,會總務處辦理獎懲。
(二)表現優良: 1.視實際執行時間核予志工時數,每月車長乙車次八小時,兩車次 十六小時,依此類推;副車長乙車次四小
時,兩車次八小時,依 此類推。
2.如表現特別優異則依狀況建議行政獎勵。
(三)表現不佳: 1.撤除車長職務,取消志工時數。
2.依狀況處分。
第十條 學生交通車一般規定事項如下:
(一)上學乘車規定: 1.按登記站名、地點在各站發車時間前到站候車,並遵守候車秩 序。
2.交通車停妥後宜依序上車,並主動出示乘車證供車長、副車長 查驗。
3.若交通車誤點十五分鐘以上仍未見來車時,儘可能先以電話向 車長查詢校車動態,並視狀況向學校反
映,靜待有關人員指示, 勿任意奔走。如確認交通車無法到站各站則以四人共乘一車為 原則,並請計
程車司機將車開入校園停於總務處前,由專人處 理車資。
4.交通車到校尚未停妥前,禁止同學提早離座。
5.交通車停定位後,同學宜依序迅速下車,並按教官指示路線前 進。
6.臨時無法搭乘校車時,儘可能事先通知車長,以利人員掌握。
(二)放學乘車規定: 1.放學鈴聲響後宜迅速就各交通車停放位置上車,並主動出示乘 車證供車長、副車長查驗。
2.需臨時更換乘車時段者,請事先至總務處登記後憑證上車。
3.身體睏乏者,請鄰座同學協助到站通知,避免睡過站。
4.如有過站情形,不要驚慌,也不要不吭聲響任意一站下車,宜 冷靜且禮貌的告訴司機或車長,並請求
協助,以便家長及學校 能快速確實的掌握狀況。
5.車到站停妥後,請同學依序下車,避開車輛行駛及迴轉空間。
(三)共同規定: 1.搭乘學校交通車之同學,應於繳費後搭乘,違反者大過乙次並繳 交整學期車資。
2.搭乘交通車時應隨身攜帶乘車證,並接受車長及師長查驗,否則 視同無證乘車。
3.乘車證核發後,不得轉讓他人使用,違者以包庇同學犯錯議處。
4.乘坐專車應按登記站名上、下車,不得越站乘車。
5.上車後迅速依規劃區域就座。
6.同學乘車必須聽從師長或車長之指揮。
7.臨時向總務處更改放學時段者,不得佔用原乘車同學座位。
8.交通車開動後無論任何人不得強行攀搭或下車。
9.車內不得喧嘩、追逐嬉鬧,交談時應輕聲細語,以不干擾他人 為原則。
10.不得強行要求駕駛員於行車途中播放音樂或影片。
11.行車途中不得與駕駛員長時間談話,以免影響行車安全。
12.行車途中注意勿觸碰安全門開關,嚴禁私自開啟安全門或安全 天窗。
13.車上安全逃生設備、器材等,嚴禁把玩或私自帶走,且不得破 壞車上任何設備。
14.車內嚴禁吸菸、嚼食檳榔、偷竊或異性間有肢體故意接觸等之 行為。
15.下車前個人垃圾請主動整理並帶走,以維護車內整潔。
16.下車前宜檢查個人攜帶物品,避免遺留車上。
17.未遵守上列各款之學生,若經由師長、專車駕駛員、車長舉發, 或由同學檢舉經查證屬實者,依校規予以
懲處。
18.乘車管理係校規之延伸,舉凡乘車規定未明載者,亦適用本校 學生獎懲規定。
19.違反乘車守則屢勸不改或嚴重影響同學乘車安全者,禁止其搭 乘交通車。
20.學校依登記地點安排車輛接送,未經總務處同意,不得擅自越 區搭乘。
21.車長、副車長因任務需要,得攜帶行動電話以便連絡,但須公 開予全車乘員。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有未竟事宜,得呈請校長核定後另令補充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