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高中學生交通車管理實施規定 97年4月14日教官室擬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正課暨課輔時段搭乘學生交通車之管理。
第二條 學務處教官室負責交通車上學生不當行為之查察、糾舉、防制、導正、及懲處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 學生交通車依管理需求,每部交通車得選設車長及副車長各乙員。
第四條 座位分配需按男、女生分座之原則,以備查核。
第五條 學生交通車車長、副車長職責:
(一)乘車前: 1.上學:車長坐於司機旁、副車長坐於後門旁查驗上車學生車證, 清點各站上車人數,紀錄交通車起站及到站時
間。
2.放學時車長、副車長應於放學鐘聲後立即就交通車前、後門位置 (每學期初為熟悉人員及作業流程,得提前五
分鐘下課,但以一 週為限):
(1)晴天於車門外、雨天於車門內查驗乘車證,嚴格執行非車上乘 員不得上車之規定,未帶車證者予以登記。
(2)非車上乘員卻強行登車者,先予以登記,並通知附近之組長、 教官處理。
(3)臨時撘乘者須經學務處或總務處同意始得搭乘。
(二)乘車中: 1.要求同學乘車秩序,登記吵亂、影響行車安全同學。
2.記錄交通車行車狀況,並登記破壞車上裝備之學生班級、姓名。
3.登記同學其他不當行為。
4.適時引導代班司機停靠各站並記錄。
5.紀錄司機有無違規行為(如超速、吸菸、喝酒、過站不停、提早 開車、精神不濟等)。
6.查察司機與學生是否有不當交往。
(三)乘車後: 1.無論交通車有無狀況,車長需於第一節上課前,將「行車狀況回 報單」(如附件)繳交至教官室,遇特殊事件需
立即口頭回報,以 示責任。
2.乘車期間遇特殊狀況立即電話通知學務處及教官室。
第六條 交通車車長遴選: 由總務處彙整交通車各路線學生站別、姓名資料(以第一站為原則), 由各教官擇優選取車長、副車長。
第七條 交通車車長訓練:
(一)訓練重點:查驗乘車證要領,「行車狀況回報表」填寫要領,狀況 回報要領,各種狀況處置。
(二)訓練期程:初期每週班週會時間召開「車長會議」,律訂車長職責, 爾後視執行狀況調整。
第八條 交通車車長考核:
(一)車長回報狀況(含交通車狀況回報單繳交及口頭回報)。
(二)放學時車長到勤及查驗乘車證狀況(由榮服社派員登記)。
(三)臨時抽查乘車證狀況。
第九條 交通車車長獎懲:
(一)每學期末檢討考核正、副車長之狀況,會總務處辦理獎懲。
(二)表現優良: 1.視實際執行時間核予志工時數,每月車長乙車次八小時,兩車次 十六小時,依此類推;副車長乙車次四小
時,兩車次八小時,依 此類推。
2.如表現特別優異則依狀況建議行政獎勵。
(三)表現不佳: 1.撤除車長職務,取消志工時數。
2.依狀況處分。
第十條 學生交通車一般規定事項如下:
(一)上學乘車規定: 1.按登記站名、地點在各站發車時間前到站候車,並遵守候車秩 序。
2.交通車停妥後宜依序上車,並主動出示乘車證供車長、副車長 查驗。
3.若交通車誤點十五分鐘以上仍未見來車時,儘可能先以電話向 車長查詢校車動態,並視狀況向學校反
映,靜待有關人員指示, 勿任意奔走。如確認交通車無法到站各站則以四人共乘一車為 原則,並請計
程車司機將車開入校園停於總務處前,由專人處 理車資。
4.交通車到校尚未停妥前,禁止同學提早離座。
5.交通車停定位後,同學宜依序迅速下車,並按教官指示路線前 進。
6.臨時無法搭乘校車時,儘可能事先通知車長,以利人員掌握。
(二)放學乘車規定: 1.放學鈴聲響後宜迅速就各交通車停放位置上車,並主動出示乘 車證供車長、副車長查驗。
2.需臨時更換乘車時段者,請事先至總務處登記後憑證上車。
3.身體睏乏者,請鄰座同學協助到站通知,避免睡過站。
4.如有過站情形,不要驚慌,也不要不吭聲響任意一站下車,宜 冷靜且禮貌的告訴司機或車長,並請求
協助,以便家長及學校 能快速確實的掌握狀況。
5.車到站停妥後,請同學依序下車,避開車輛行駛及迴轉空間。
(三)共同規定: 1.搭乘學校交通車之同學,應於繳費後搭乘,違反者小過乙次並繳交整學期車資。
2.搭乘交通車時應隨身攜帶乘車證,並接受車長及師長查驗,否則視同無證乘車。
3.乘車證核發後,不得轉讓他人使用,違者以包庇同學犯錯議處。
4.乘坐專車應按登記站名上、下車,不得越站乘車。
5.上車後迅速依規劃區域就座。
6.同學乘車必須聽從師長或車長之指揮。
7.臨時向總務處更改放學時段者,不得佔用原乘車同學座位。
8.交通車開動後無論任何人不得強行攀搭或下車。
9.車內不得喧嘩、追逐嬉鬧,交談時應輕聲細語,以不干擾他人 為原則。
10.不得強行要求駕駛員於行車途中播放音樂或影片。
11.行車途中不得與駕駛員長時間談話,以免影響行車安全。
12.行車途中注意勿觸碰安全門開關,嚴禁私自開啟安全門或安全 天窗。
13.車上安全逃生設備、器材等,嚴禁把玩或私自帶走,且不得破 壞車上任何設備。
14.車內嚴禁吸菸、嚼食檳榔、偷竊或異性間有肢體故意接觸等之 行為。
15.下車前個人垃圾請主動整理並帶走,以維護車內整潔。
16.下車前宜檢查個人攜帶物品,避免遺留車上。
17.未遵守上列各款之學生,若經由師長、專車駕駛員、車長舉發, 或由同學檢舉經查證屬實者,依校規予以
懲處。
18.乘車管理係校規之延伸,舉凡乘車規定未明載者,亦適用本校 學生獎懲規定。
19.違反乘車守則屢勸不改或嚴重影響同學乘車安全者,禁止其搭 乘交通車。
20.學校依登記地點安排車輛接送,未經總務處同意,不得擅自越 區搭乘。
21.車長、副車長因任務需要,得攜帶行動電話以便連絡,但須公 開予全車乘員。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有未竟事宜,得呈請校長核定後另令補充之,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