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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內閣制(議會內閣制)

() 起源於 英國 ,另外,德國、日本、加拿大、紐西蘭與澳洲等國也都採用之。

() 特色:                                

1. 虛位元首與副署制度:

(1)  虛位元首 

1 行政實權是在 內閣  閣揆 (總理或首相)才是最高行政首

2 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是卻沒有行政權力,其角色為統而不治,形成虛位的狀態,僅是象徵性的領袖。

(2)  副署制度 :由於元首沒有實權也不負責任,因此當國家元首簽署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時,必須經內閣副署,才具有效力,而責任則是由副署的內閣承擔。

2. 行政與立法連結:

(1) 內閣的組成:

1  單獨執政 :在國會議員選舉中獲得過半數席次的政黨為多數黨,該黨黨魁可出面組閣,閣員(大臣或部長)大多數是由該黨的國會議員兼任。

2  聯合執政 :如果沒有一黨獲得國會中過半席次時,則通常是由獲得較多席次的政黨,聯合其他小黨以取得國會過半數席次,共同組成
 聯合內閣(聯合政府) 

(2) 行政與立法之連結:

1 閣揆及大多數閣員同時也是國會議員,具有雙重身分。

2 閣揆同時領導國會與內閣,使行政、立法兩權關係密切且相互連結。

3. 集體負責與信任制度:

(1)  集體負責 :閣揆與全體閣員以下列方式集體向 國會 負責。

1 定期向國會報告施政情形,並接受質詢。

2 國會可運用立法、預算和調查等權限來監督內閣施政。

(2)  信任制度 

1 若國會不信任內閣,可透過「 不信任案 」投票,使內閣倒閣重組

2 內閣可呈請國家元首「 解散國會 」,進行國會重新改選。

總統制

() 起源於 美國 ,另外,亞洲國家如菲律賓,及許多中南美洲和非洲的新興國家也都採用之。

() 特色:                                      

 

1.  實權 元首:

(1) 總統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對外代表國家,也是國家最高的行政首長,直接向人民負責。

(2)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不需要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

2. 行政與立法分權:

(1) 總統與國會議員皆由人民選出,亦向人民負責。前者掌行政權,後者掌立法權。

(2) 總統所任命的各部會首長及政府官員,不得由國會議員兼任。

(3) 各部會的首長,均為總統的下屬,由總統任免,雖需經國會議員同意,但向 總統 負責。

(4) 總統和部會首長不必定期向國會報告,也不需要接受 國會議員 的質詢。

(5) 行政部門有任何法案希望國會通過,並不能直接向國會提出法案,僅能透過同黨的國會議員提出。

 

(6) 國會無法對總統提出不信任投票,也不能予以罷免或解職;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雙方均受任期的保障。 

3. 制衡原理:

 

 

(1) 國會:

1 可透過 人事同意權  條約批准權  法案議決  預算審核 等方式,監督與牽制總統。

2 對於政府官員(包括總統)、法官的違法失職行為可以進行調查,並以 彈劾案 令其去職。

(2) 總統:可運用「 覆議權(否決權) veto power)反制國會通過的法案,或是運用個人的影響力,使國會議員讓步。

混合制(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

() 起源: 法國 第五共和憲法,兼具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色。

() 特色:

1. 兩個行政首長與部分副署制度:

(1)兩個行政首長:

1  總統 :由人民以絕對多數選舉產生;主要負責國家安全、外交、國防等政策。

2  總理 :由總統直接任命;主要負責內政、文教、經濟、社會福利等政策。

(2)  左右共治 cohabitation):總理由總統直接任命,雖不需經過國會同意,但必須是國會能夠接受的人選;因此,當國會是由反對陣營掌握多數席次時,總統就只好任命一位反對陣營的人擔任總理,使內閣能夠順利組成與運作。在法國就曾經出現三次總統和總理分別由兩個不同陣營之人士擔任的局面。

(3) 部分副署制度:例如,有關 任免總理  提請公民複決  解散國會  發布緊急命令 等事項,在採用混合制的國家中,「不」必經總理的副署。

2. 行政與立法分權:

(1) 總統和總理掌握行政權,國會則掌握立法權。

(2) 總統由民選產生,向人民負責;總理由總統任命,向 總統  國會 負責。

(3) 內閣閣員不可以兼任國會議員;但可以列席國會有關會議、作施政報告,並接受質詢。

3. 信任制度:

(1) 國會通過對總理的 不信任案 時,總理必須率同閣員向總統提出總辭,以示負責。

(2) 同時,總統於諮詢總理與參議院及國民議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 解散國民議會 

 

 

 

 

 

 

 

 

 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的類型

多數投票制

(多數代表制)

依選區產生的公職人員人數來區分

 單一選區 

( 小選區 )

1意義:按應選出的代表數,將全國劃分為相當於代表數的選區,每一個選舉區只選出一位代表,由得票最多的人當選

2評論:

 a. 杜弗傑法則 :該法則指出此種選制較有利於大黨,易導致兩黨制

 b. 傑利蠑螈效應 :該效應表示選區劃分過程可能造成政黨、地方派系與現任民意代表之間利益的衝突

 複數選區 

複數選區 連記 制:

1意義:一個選區可以選出兩個以上的代表,選民投票最多可連記至同數候選人

2評論:大黨易囊括較多席次

複數選區 單記 制:

1意義:一個選區可選出數個代表,但選民只能圈選一名候選人

2評論:對小黨及無黨派之獨立參選人較為有利

 

 

 

 

 

 

 

 

 

()
多數投票制

(多數代表制)

依選舉的得票數來區分

 相對多數 

1意義:候選人只要獲得較多的選票,而不必獲得過半數的選票就可以當選,亦即「領先者當選」

2評論:

 a.優點:計算方式簡單

 b.缺點:沒有過半數選票也能當選,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存在

 絕對多數 

1意義:候選人一定要獲得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

2配套措施:提出「 兩輪 投票」的辦法,以確保當選人必須獲得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絕對多數

3評論:

 a.優點:當選者有較高民意支持,確保民意代表性

 b.缺點:各政黨因為預料還有第二輪投票,就競相推出候選人,導致第一輪經常無人能獲得絕對多數的選票,而必須再舉行第二輪投票,頗為浪費時間且勞民傷財

比例代表制

(政黨比例代表制、名單比例代表制)

1意義:由各政黨將其推荐的候選人編列一張名單,供選民做選擇,選民可就各政黨所提出的名單投票選擇某一個政黨

2基本假設:民意機關所代表的利益範圍愈廣,愈符合民主政治的精神

3評論:

 a.優點:

  (a)小黨也能依其所獲得之少數選票,分配到一定之席次,使國會能準確反映選民大眾的各種利益

  (b)選民因為選票不會白投,而提高其投票興趣

 b.缺點:

  (a)較偏激、極端的政黨易產生

  (b)小黨林立,政見分歧,導致議事無效能,增加政局的不穩定性

4配套措施:許多國家為了避免造成小黨林立的現象,通常會規定政黨須獲得一定比率的選票,才能分配席次的「門檻」(threshold

混合投票制

德國式

 聯立制 

1意義:每位選民有兩張選票,在實際計算時,首先扣除各政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然後再以政黨名單所推荐的候選人先後排序,來分配比例代表的應得席次

2評論:較有利小黨的生存

日本式

 並立制 

1意義:一方面依相對多數制決定單一選區中的當選席次,另一方面,各政黨依政黨得票率來分配比例代表名額,雖然同時舉行,但卻分別計算,彼此並無相關

2評論:在相同的條件之下,並立制相對於聯立制而言,是較有利於大黨,而小黨僅能維持一定的微小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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