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生活
民法的意義
意義:
1.與人民日常生活最為息息相關的法律
2.規範私人間社會生活的法律,即規範私人與私人間財產上與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3.狹義:《民法》
廣義:所有規範私人之間社會生活關係的民事法規皆可包括─《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法》、《公司法》etc.
種類─《民法》分為五編
1. 總則編
2. 債編(財產法)
3. 物權編(財產法)
4. 親屬編(身分法)
5. 繼承編(身分法)
民法之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指是否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完全效力,能以獨立意思為有效法律行為者
18歲↑
限制行為能力─部分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
7歲~18歲
※無須事前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具法律效力行為
1.單純獲利行為
2.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
父母無法擔任者,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4.三等親內旁系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適當者
*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疏於監督照顧時所應負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無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
7歲↓or受監護宣告
民事責任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未履行契約上的義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處理方式:1.解除契約
2.要求賠償
(二)「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即侵權行為(含故意與過失)
處理方式:1.回復原狀
2.金錢賠償
權利行使的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原則)
指具體之法律關係,依公平正義理念,就當事人雙方之利益為適當之衡量
ex.郵購商品七天內可退換貨
(二)禁止權利濫用(消極原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ex.騎樓堆放雜物
(三)消滅時效─最長15年
民法與日常生活
列舉常見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
身分行為─《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
身分關係─配偶關係(婚姻關係)、姻親關係、血親關係(含收養)
特色:不可以由他人代理、多屬於強行規定
(一)訂定契約
1.契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議
2.包括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舉證上較方便)
3.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契約無效
(二)簽名與蓋章
1.簽名─不論是別名或小名,只要能證明是誰簽的,原則上只要本人親自簽名就有法律上的效力
2.簽名、蓋章、按指印(需有兩人以上簽名證明)均有法律效力
3.簽名不易偽簽,蓋章易偽刻→最妥當方式為簽章(簽名+蓋章)
(三)訂婚與結婚
1.訂婚:17歲↑
2.結婚:18歲↑
3.儀式婚→登記婚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四)遺產繼承
1.概括繼承─遺留的財產和債務均繼承
2.限定繼承─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繼承
→現今繼承方式為融合概括繼承與限定繼承概念,屬於法定繼承有限責任制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下之財產或債務都要一起繼承,但是對於所繼承之債務部分,僅以其所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付清償責任
3.拋棄繼承─遺留的財產和債務均不繼承,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4.遺產繼承順位
配偶 *配偶與任何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 1.直系血親卑親屬(ex.子女、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