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行政法規
刑法的意義與原則
意義:
1.規定什麼行為會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該受何種處罰的法律
2.刑法規範的犯罪區分為三大類
(1)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ex.內亂罪、外患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etc.
(2)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ex.公共危險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印文罪etc.
(3)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ex.殺人罪、傷害罪、竊盜罪、強盜罪、詐欺罪etc.
功能
1.保護法益
2.制壓與預防犯罪
3.保障人權
4.矯治犯罪人
罪刑法定原則
犯罪的成立與處罰,都必須以法律明文加以規定
=>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就沒有犯罪,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
1. 不得溯及既往
2. 禁止適用習慣法
3. 禁止類推解釋
4. 罪刑必須明確(絕對不定期刑禁止)
犯罪行為的成立要件
該當性→行為符合行法規定的犯罪條件
當一個人的具體行為事實,與法律規定之犯罪的條件一致時,就構成犯罪行為
違法性
行為侵害到刑法所保護的重要利益,行為就具有違法性
※例外→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為法的行為)
1.依法令的行為 ex.警察依法逮捕人犯
2.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ex.醫生依業務上的需要幫病人截肢
3.緊急避難行為 ex.在緊急狀況下,為了救人將車窗打破
4.正當防衛行為 ex.基於正當防衛而傷害他人
責任條件
1.故意:行為人明知其結果仍為之 ex.殺人罪
*可細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2.過失: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ex.過失致死罪
*可細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責任能力→負擔行事責任的能力,依據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及生理狀態而決定其應負之責任
1.完全責任能力→負完全責任
18歲~80歲、精神正常
2.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14歲~18歲、80歲↑、瘖啞人、判斷力顯著減輕者
3.無責任能力→原則上不罰
14歲↓、無判斷力者
刑罰的種類與目的
(一)意義
刑罰是國家依據刑法,以公權力對犯罪者施予的制裁,也就是犯罪者要負起的行事責任
(二)種類
1.主刑(可單獨科處)
(1)死刑─剝奪生命
(2)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3)有期徒刑─2個月~15年
(4)拘役─1日~2個月
(5)罰金─NT$1000↑,以百元為單位計算之
2.從刑(附加)
(1)褫奪公權─剝奪犯罪人之擔任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2)沒收─剝奪與犯罪有關財物之所有權
(3)追繳─屬於沒收前之行為,將取回犯罪者基於該項犯罪取得之財物
(4)追徵─追徵其價額
(5)抵償─無法執行沒收時的替代措施,以其財產抵償
(三)目的
消極:處罰犯罪行為
積極:預防犯罪行為→以刑罰制裁達到”嚇阻”作用,壓制與預防犯罪
矯治犯罪行為→透過”教育”的方式,讓受刑人能改過自新
※刑法是所有法律規範中,最為嚴厲且具強制性的法律(民法為最生活化的法律)
行政法規與行政責任
(一)行政法規的意義
指與行政權有關的法令或規定
1.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
(1)行政組織 ex.《內政部組織法》、《公務員法》
(2)行政作用 ex.《國民教育法》、《兵役法》
(3)行政爭訟 ex.《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4)行政程序 ex.《行政程序法》
2.行政法規的功能
(1)基本人權之保障
(2)行政管制
(3)公權力行使之依據
(二)政府依法行政
(三)人民的行政責任
1.行政處分─中央或地方政府真對個人所做的具體決定,影響到個人的權利義務,都可算是行政處分 ex.建築許可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徵收土地、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課稅etc.
2.行政罰─違反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時施以行政罰,大致上均由行政機關以做成行政處分方式來處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