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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行政法規

 

刑法的意義與原則

意義:

1.規定什麼行為會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該受何種處罰的法律

2.刑法規範的犯罪區分為三大類

(1)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ex.內亂罪、外患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etc.

(2)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ex.公共危險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印文罪etc.

(3)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ex.殺人罪、傷害罪、竊盜罪、強盜罪、詐欺罪etc.

功能

1.保護法益

2.制壓與預防犯罪

3.保障人權

4.矯治犯罪人

罪刑法定原則

犯罪的成立與處罰,都必須以法律明文加以規定

=>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就沒有犯罪,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

1. 不得溯及既往

2. 禁止適用習慣法

3. 禁止類推解釋

4. 罪刑必須明確(絕對不定期刑禁止)

 

犯罪行為的成立要件

該當性→行為符合行法規定的犯罪條件

當一個人的具體行為事實,與法律規定之犯罪的條件一致時,就構成犯罪行為

違法性

行為侵害到刑法所保護的重要利益,行為就具有違法性

※例外→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為法的行為)

1.依法令的行為 ex.警察依法逮捕人犯

2.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ex.醫生依業務上的需要幫病人截肢

3.緊急避難行為 ex.在緊急狀況下,為了救人將車窗打破

4.正當防衛行為 ex.基於正當防衛而傷害他人

責任條件

1.故意:行為人明知其結果仍為之 ex.殺人罪

  *可細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2.過失: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ex.過失致死罪

  *可細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責任能力→負擔行事責任的能力,依據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態及生理狀態而決定其應負之責任

1.完全責任能力→負完全責任

  18~80歲、精神正常

2.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14~18歲、80歲↑、瘖啞人、判斷力顯著減輕者

3.無責任能力→原則上不罰

  14歲↓、無判斷力者

 

刑罰的種類與目的

()意義

刑罰是國家依據刑法,以公權力對犯罪者施予的制裁,也就是犯罪者要負起的行事責任

()種類

1.主刑(可單獨科處)

(1)死刑─剝奪生命

(2)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3)有期徒刑─2個月~15

(4)拘役─1~2個月

(5)罰金─NT$1000↑,以百元為單位計算之

2.從刑(附加)

(1)褫奪公權─剝奪犯罪人之擔任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2)沒收─剝奪與犯罪有關財物之所有權

(3)追繳─屬於沒收前之行為,將取回犯罪者基於該項犯罪取得之財物

(4)追徵─追徵其價額

(5)抵償─無法執行沒收時的替代措施,以其財產抵償

()目的

消極:處罰犯罪行為

積極:預防犯罪行為→以刑罰制裁達到嚇阻作用,壓制與預防犯罪

      矯治犯罪行為→透過教育的方式,讓受刑人能改過自新

 

※刑法是所有法律規範中,最為嚴厲且具強制性的法律(民法為最生活化的法律)

 

行政法規與行政責任

()行政法規的意義

   指與行政權有關的法令或規定

1.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

(1)行政組織 ex.《內政部組織法》、《公務員法》

(2)行政作用 ex.《國民教育法》、《兵役法》

(3)行政爭訟 ex.《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4)行政程序 ex.《行政程序法》

2.行政法規的功能

(1)基本人權之保障

(2)行政管制

(3)公權力行使之依據

()政府依法行政

()人民的行政責任

1.行政處分─中央或地方政府真對個人所做的具體決定,影響到個人的權利義務,都可算是行政處分 ex.建築許可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徵收土地、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課稅etc.

2.行政罰─違反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時施以行政罰,大致上均由行政機關以做成行政處分方式來處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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