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興高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8.8.29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推動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三、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3.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4.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5.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6.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7.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8.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9.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10.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11.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本會置委員19人至2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各處室主任。
2.科主任及普通班教師代表。
3.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4.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應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5.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五、本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自當年
六、本會應於每學期初及期末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辦法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